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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财政部门负责按照国家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保障必需的工作经费;加强对职业病防治补助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科技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研发,并组织成果推广应用。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加强对职业病防治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管,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等相关服务收费行为。

  公安部门负责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用人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政部门负责对符合社会救助条件的职业患者家庭实施社会救助。

  市国资委、招商、环保、工商、相关企业等要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履行好职业病防治责任和义务。

  (三)加大经费投入

  各级政府要按有关规定落实职业病防治补助政策,将职业病防治必须的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做到职业病防治工作投入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随着经济发展逐步增加。用人单位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多渠道的职业病防治筹资机制,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参与职业病防治。

  (四)完善法制保障

  逐步健全职业病防治法规、规章,制定和完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估与管理、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及医疗救治等技术标准和规范,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审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发放、工伤保险等方面的程序和要求,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收费、工会维权等配套制度,努力提高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

  (五)强化考核评估

  各县(区)政府应根据本规划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抓紧制定当地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职业病防治考核、评估体系,通过自查、抽查、中期评估、终期评估等方式,对规划目标实行年度考核、评价,督促指导各项规划目标任务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每年要开展自查,做好年度总结,并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查和评价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适时开展规划实施的督导检查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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