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建立完善政府主导、职能分工明确、保证需要的市、县(区)级职业卫生管理体系。建立部门间的协调工作机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工会等部门按照分工,充实人员,配备必要的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设备,提升监管能力。建立覆盖城乡、功能齐全、反应迅速、信息畅通、保障有力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体系。
5.强化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各县(区)要针对本地职业病危害特点,加大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人群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要按照
《职业病防治法》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业卫生监管职责,加强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辐射安全许可证、放射诊疗许可证、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工作场所职业卫生和职业健康监护等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作用,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督促纠正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积极探索职业病防治监管新举措,稳步推进基本职业卫生服务试点工作,开展职业病防治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将企业职业病防治的主要指标纳入政府工作目标进行考核。
6.完善工伤保险、职业病救助制度。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继续推进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积极探索并完善工伤预防与工伤康复、工伤待遇相结合的工伤保险制度。及时对职业病确诊人员,落实有关政策,确保职业病人的合法权益。对职业病的贫困家庭,符合社会救助的实施补助。
7.加强培训和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提高学法、守法和依法维权的意识。加强对基层领导干部和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及广大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积极推进作业场所健康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深入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周”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广职业病防治先进经验和典型,在全社会形成关心劳动者健康、重视职业病防治的良好氛围。发挥舆论监督和公众监督作用,鼓励群众举报职业病防治违法行为。
8.开展职业病防治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强对预防和控制职业危害发生的科技研究,加大经费投入,以职业危害严重的关键控制技术和防护能力为重点,做好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