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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盘锦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的通知


  8.依托现有资源,建立和完善与职责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工作网络。我市至少要建立一家职业病诊断机构。每个县(区)至有一家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防治、应急救援能力不断提高。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专业人员,设立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并加以落实。

  2.落实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定申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3.对工作场所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如实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评价与控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工作场所、环境及条件。在产生严重危害的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要取得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救援器材、设备,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加强劳动者健康管理。依法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及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对遭受或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及时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做好职业病病人的治疗、康复、定期检查和妥善安置,维护职业病病人的合法权益。

  5.规范用工行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等内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落实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和女职工特殊保护政策。在高危行业推行职业卫生专项集体合同制度。

  6.加强农民工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开展农民工职业病防护和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培训,加强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监督管理,依法为农民工的提供符合要求的作业场所。

  7.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增强法律意识,普及职业卫生知识。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增强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和维权意识。借助经济手段,在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制定对劳动者的保护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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