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营造有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切实加强中小学德育工作,积极构建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相衔接的网络体系。进一步净化社会文化环境,大力整治中小学校园周边环境。发挥法制副校长及家长学校的作用,提高家庭教育水平,正确引导家长关心孩子的身心健康,用科学的方法教育孩子。加强学校精细化管理和安全工作,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机制,切实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及时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遵循校园绿化的宗旨和基本原则,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和绿地率,改善校园环境。
四、严格收费管理,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有关规定
20、严格收费管理及公示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要严格按国家和省有关文件执行,全面贯彻落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各项政策,严禁学校或教师擅立项目、擅提标准和扩大范围向学生和家长收费。按照国家规定开展的教育教学活动和合理的办学支出要从公用经费中列支。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严格
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坚决制止教育乱收费行为,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向学校收费或平调学校办学经费。申报教育教学改革实验的项目学校,须经县(区、局)教育局(科)论证,地区教育局审核,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开始试验,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收费的试验项目学校不得加收费用。
21、加强财务和资产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经费收支、资金管理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如实提供财务资料。科学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合理安排各项支出。加强财务控制与监督,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立健全资产购入、使用、报废等环节的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不随意改建、扩建、拆除、出租、出借校舍。主动接受审计,坚决杜绝学校设立小金库和帐外帐,规范各种收费行为。
22、加强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民办中小学要坚持公益性办学的原则,收费、退费必须严格执行《黑龙江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黑价联字〔2005〕53号)。民办中小学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应按规定实行报批,并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未经公示的收费项目不得收取。
23、加强毕业年级补课收费管理。高、初中毕业年级确因教学任务需要补课,上学期累计不能超过2周,下学期累计不能超过4周。义务教育阶段补课费用由当地政府(或林业局)全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