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教师管理,依法规范教师从教行为的有关规定
13、切实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完善中小学校长选拔任用办法,深入推进教职工全员聘任制,打破校长、教师一校任教的制度,建立校长和教师轮岗制,盘活师资资源。逐步实现学校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积极搞活教师绩效工资分配,切实保证优教优酬、能者多得。
14、依法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关心教师生活,不断改善教师工作和生活条件,认真执行教师疗养制度,为确保教师身心健康提供条件。科学合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切实保障广大教师法定休息日的休息权,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15、规范师德行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黑龙江省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意见》,强化师德教育和考核,引导广大教师热爱学生,尊重学生的人格,严禁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学生。严禁以排座位、安排班干部等名义搞人情交易。严禁向学生推荐任何教辅资料。严禁在节假日期间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礼品或要求学生家长办私事等。
16、严肃治理乱办班、乱补课行为。除初、高中毕业年级以外,各中小学校不得占用节假日、双休日、寒暑假等时间组织学生上课或集体补课。不得擅自提前和拖后学生到校、离校时间,不准利用早、晚自习、午休时间等上课或集体辅导。不得硬性规定走读生到校集中参加早、晚自习。建立健全帮扶学困生、留守生的工作机制,对学习困难的学生应免费补习相关文化课程。各中小学校不得将校舍、场地租借给社会办学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举办或与校外社会力量合作举办文化课补习班。要在假期免费开放学校的各类课外活动场所和专用教室,为学生提供课外活动的空间。
17、认真履行教师岗位职责。教师要加强有效教学研究,切实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和效率,学校要制定奖励政策鼓励教师进行高层次的学历进修。加强对学生学习情况的了解和辅导,学生有辅导需要的,教师应无偿地进行辅导。严禁在职教师举办或参与社会力量举办的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坚决杜绝教师“课堂不讲,办班细讲”的现象。
18、科学规划师资队伍建设。加强对教师和校长队伍的培训力度,积极参加省、地级的各类培训,做好三级培训工作,切实提高校长的领导能力和教师的教学与科研能力。建全中小学教师、校长全员培训制度、专业发展激励机制,充分发挥我区在北京、上海等地的校长、教师培训基地及专家工作站的作用,促进中小学师资队伍素质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