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保障广东证监局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广东证监局对当事人依法作出下述一项或一项以上行政处罚以前,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组织听证:
(一)撤销任职资格;
(二)对个人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万元以上;
(三)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30万元以上;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可以要求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听证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广东证监局法制工作处履行行政处罚的听证职责,组织听证。
第五条 举行听证时,由本案的主审人员与助审人员组成听证会,主审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助审人员作为听证员。法制工作处负责人到会听证的,法制工作处负责人是听证主持人。局领导到会听证的,局领导是听证主持人。
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可以根据需要邀请有关处室人员、专家作为听证员,参加听证。
第六条 法制工作处应当指定人员担任听证会书记员。
第七条 听证依法实行回避制度。
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听证会书记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听证员、书记员是否回避,由听证主持人决定;听证主持人是否回避,由广东证监局分管局领导决定。
第八条 案件经审理,在作出本规则第二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认定当事人违法的基本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