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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第十六条 凡属重大资助项目,由项目申请单位向基金会提供具体预算和可行性报告;理事会审批项目时,经过充分论证;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监督,项目经费实行分期拨付;项目完成时进行检查验收和财务审计。

  第十七条 基金会资助兴建公益事业工程项目,与受助人订立捐赠协议,对工程项目资金、建设、管理和使用做出约定,分期付款。

  第十八条 基金会举办或资助公益活动,如涉及物资采购,其资金超过 10万元以上的,均公开招标,做到公平、透明。

  第十九条 基金会举办公益活动人力不足时,可以寻求与其它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关联方合作,但不以经费承包的方式交给其它组织机构或个人操作。

  第二十条 发生自然灾害,基金会进行救灾捐赠时,可以将捐赠款汇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指定的接收捐赠的机构账户,或将捐款直接汇往灾区。

  第二十一条 资助款物和使用信息采取动态方式及时披露。一般应在资助拨付后一个月内向社会披露,并视情况定期或不定期披露后续信息,其间隔时间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 基金会不以资助公益项目的名义向国家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构或与基金会业务范围无关的组织机构提供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一般不直接操作公益事业工程项目的建设。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不资助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成立或未在管理部门备案的组织;不资助宗教场所建设和宗教活动;不以公益资助的名义出资成立另一家基金会。

第四章 投资行为指引

  第二十五条 基金会的投资活动以不妨碍正常的公益活动为前提,遵循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和增值。

  第二十六条 基金会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保证用于公益支出的资金能够满足当年公益支出额度的要求后,方能进行投资活动,而且基金会年检时的净资产余额,不低于《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的原始基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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