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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的通知
(粤民民﹝2011﹞135号)


各基金会: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加强对我省基金会的监管,提高基金会的公信力和透明度,促进基金会依法办会、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基金会的积极作用,我厅制定了《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基金会运营的行为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给全省基金会运营行为以正确的指引,维护基金会、捐赠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促进全省基金会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务院《基金会管理条例》、民政部《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和《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和规范我省社会组织的意见》,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的基金会运营行为主要是指基金会的募捐、资助、投资,以及涉外活动中的行为。

  第三条 基金会的运营行为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遵循基金会的宗旨,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并且履行向社会公布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10万元、非公募基金会一次性涉及资金超过50万元以上的资助项目或投资活动,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募捐、资助、投资活动时,至少提前15个工作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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