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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佳木斯市中小企业表彰奖励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精神,确保我市中小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市政府决定从二○一一年起,对在非公经济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市)区、中小企业、企业家及相关部门进行表彰奖励,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励范围
  (一)先进县(市)区
  (二)十强企业(含纳税大户)
  (三)优秀企业家
  (四)帮扶部门先进单位
  二、奖励条件
  (一)先进县(市)区是指在发展壮大中小企业工作中业绩突出,发展质量和速度较上一年度有较快提高和增长,在全市中小企业各项工作综合考评居前三名的县(市)区。
  (二)十强企业(含纳税大户)是在全市工业企业中年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且年纳税额在全市纳税企业中位居前十名的企业。企业无欠、偷、漏税,无劳资纠纷,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优秀企业家是本企业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产业政策,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具备可持续健康发展后劲;产权明晰,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具有良好的社会形象;个人无重大不良记录;企业经营突出体现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企业整体素质较高,劳资关系和谐,用工规范,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经济效益突出,对公益事业、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企业法人。
  (四)先进单位是在其各自领域为我市非公经济发展和中小企业成长壮大做出显著成绩和提供优质服务的中、省、市直部门。
  三、考核办法
  对县(市)区中小企业发展目标考核,由市工信委牵头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考核内容实行百分制,完成目标得基本分,超额完成按相应比例加分,未完成按相应比例扣分。其中:新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基本分值为40分,每增加一户加10分。主要经济指标基本分值为25分。其中:增加值为15分,每超1%加1分;固定资产投资为10分,每超1%加2分;以上两项指标,每降低1%扣减相应的分值。培育民营大户目标基本分值为25分。其中:年产值或经营额超亿元企业为15分,每增加一户加5分;超千万元企业为10分,每增加一户加2分。以上两项指标,每减少一户扣减相应的分值。其他日常工作10分,年终按完成上级布置工作的优劣相应增减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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