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命令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启动本级应急预案,根据政府授权调度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二)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向社会公布反映突发事件信息的渠道,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三)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学者,提供决策和建议。
(四)组织本辖区应急力量和应急资源实施先期处置工作。
(五)在第一时间向上级政府报告。
第十五条 进入一级、二级警报预警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通讯调度指挥中心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以本级政府的名义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命令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议上级启动应急预案获取增援,向上级指挥中心请求调度其他辖区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增援,动员后备人员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
(二)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启用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
(三)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监测保护。
(四)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五)通过媒体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六)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七)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政府应当针对其性质、特点和危害程度,立即组织有关部门,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依照相关预案的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应急救援需要,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由现场最高政府首长任指挥长,属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为成员。
第十八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根据上级指令及现场情况,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