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根据各级政府授权,调度指挥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处置灾情。
第九条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组织体系保持原有管理体制不变,负责人由各应急救援相关部门、成员单位负责人担任,并报各级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健全组织机构,加强队伍建设,做好应急救援准备。
(二)制定完善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三)组织培训、训练、演练和管理,接受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指导。
(四)组织本专业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五)承担本行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条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由本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并报政府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备案。
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加强队伍的训练和管理,制订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训练演练。
(二)加强应急知识和技能培训。
(三)承担本地区、本单位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工作,根据灾情需要,参与处置政府或政府授权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调度的其他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一条 应急救援专家组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落实应急救援专家组联席会议制度。
(二)参与应急救援的分析研判,提供决策建议,制定应对方案。
(三)参与应急救援教育培训工作及相关学术交流与合作。
(四)承担各级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预警和指挥
第十二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和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必须建立严格的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常备不懈和指挥不间断。值班人员必须熟悉本部门、单位的应急预案,掌握应急救援队伍实力,督促检查指挥、通信系统处于规定的状态,保证随时接受上级的命令、指示和下级的请示报告,及时妥善处置。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在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及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者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决定并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四条 进入三级、四级警报预警期后,各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通讯调度中心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以本级政府的名义第一时间采取下列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