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由政府分管应急管理工作的负责人担任指挥长,政府应急救援管理机构、公安、安监、驻地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等综合应急救援队伍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承担应急救援职责的部门、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二)按照“资源整合、不重复建设”的原则,依托各级公安机关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完善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建设。
(三)依托各级公安消防部队组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队伍。
(四)按照突发事件类别,依托各部门、行业组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
(五)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全生产责任较重的企事业等单位,组织具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与经验的人员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
(六)建立应急管理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应急救援专家组。
第七条 各级综合应急救援通信调度指挥中心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理突发事件报警,处置突发事件。
(二)建立本地区统一的突发事件信息系统,汇集、储存、分析、传输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三)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本级政府报送突发事件信息,向相关部门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四)监督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信息报告员应当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第八条 佳木斯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由市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综合应急救援大队组成,其主要领导由市公安消防支队、县(市)区公安消防大队负责人担任。市应急救援支队领导县(市)区应急救援大队。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除承担消防工作以外,同时承担综合性应急救援任务,包括地震等自然灾害,建筑施工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恐怖袭击、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生物灾害、矿山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二)健全组织机构,建立应急救援现场工作机制,制定完善相关应急救援预案并开展演练。
(三)加强应急救援装备、物资配备和储备。
(四)掌握研究队伍建设情况,协调指导专业、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训练、演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