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的意见
(佳政发〔201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分别简称《
突发事件应对法》、《
消防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工作,维护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依据《
突发事件应对法》、《
消防法》、国办发〔2009〕59号文件,建立以政府综合应急救援指挥机构为指挥、协调、调度和管理平台,公安、武警、森警、消防、驻佳部队(含军分区、预备役)、安监、建设、环保、卫生、地震、海事、宣传、供水、供电、供气、通信、交通运输等有关单位专业处置力量为主体的全市综合应急救援力量体系,为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公共安全,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资源共享、分级建设”的原则,组建市、县(市)区两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各专业应急救援专业队组成,其中包括:依托驻佳部队组建防化应急救援队、依托驻佳部队和海事部门组建水上搜救应急救援队、依托公安部门组建公安应急救援队、依托森警部队组建森林火灾应急救援队、依托消防部队组建公安消防应急救援队、依托环保部门组建环保应急救援队、依托供水部门组建供水应急救援队、依托供电部门组建电力应急救援队、依托供气部门组建燃气应急救援队、依托通信部门组建通信应急救援队、依托卫生部门组建应急医疗防疫救援队。坚持立足实战、完备高效的原则,建立包括火灾、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和其他突发灾害事故在内的种类齐全、衔接紧密、实战性强的应急预案体系。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同时响应、协同作战”的原则,建立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和各区域性应急救援队伍协调配合、统一高效、联勤联动的指挥体系。坚持专业培训、合成训练和综合演练相结合的原则,建立分级管理、联训联战的专业化、实战化体系。坚持“统一筹划、分步建设、分类保障”的原则,建立规划合理、资源共享、平战结合的综合应急救援保障体系。
(三)工作目标。在市、县(市)区两级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国办发〔2009〕59号文件要求,建成市、县(市)区两级综合应急救援指挥体系、队伍体系、预案体系、训练体系和综合保障体系,建立“统一指挥、快速反映、协同紧密、有效联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明确通信联络、预案启动、力量调集、组织指挥、协同配合、战勤保障等程序规定,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队伍,明确各部门和综合应急救援成员单位的任务分工和工作职责,全面提升全市应急救援水平,切实承担保卫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工作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