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暂扣许可证或者执照、5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标的额在5000元以下处罚的;
(三)对公民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000元以下的;
(四)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标的额在1万元以下的;
(五)对公民之间争议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对公民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争议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土地、林地、草原等自然资源权属争议进行处理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七)请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未依法履行的;
(八)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行政复议机关在30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
(九)其他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指派1名行政复议人员审理,1名行政复议人员协助审理。
需要合议和调查的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可以组成行政复议合议组审理。
第四十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立案通知后7日内答辩。
第四十六条 适用简易程序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者其他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由本机关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签发,行政复议决定书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其他法律文书加盖本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或者行政复议机构印章。
第四十七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办结。需要延期审理的,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期10日。
第四十八条 在办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过程中,发现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疑难的,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当提出转为一般程序处理的意见,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批准。
第四节 议决程序
第四十九条 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形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适用本节议决程序。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委员会由本级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以及其他专业人员组成,其中本级人民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当占全部委员的半数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