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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八)各类年检、备案事项;
  (九)其他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行为。
  三、清理标准和目标
  各部门要对照本实施方案认真排查梳理所有行政审批项目,对列入清理范围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按照下列标准,逐一提出“保留”、“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的清理意见。
  (一)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原则上可以保留。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2004年8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2.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3.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
  (二)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可以取消、暂停实施、下放或委托。
  1.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国务院文件、国家部委规章以及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后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中设定的、已列入国办发〔2004〕62号文件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可以下放或委托。
  2.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文件、省政府办公厅文件以及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如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政机关采取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以及取消后不会影响经济社会管理秩序、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享受优惠待遇、不会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如基层和审批对象强烈要求下放、委托且符合条件的,以及下级行政机关作实质性审查、上级行政机关作程序性批准的,予以下放或委托。
  3.国办发〔2004〕62号文件颁布之前制定的国家部委文件以及未经省政府同意以省政府部门(含下属单位)名义制定的文件中设定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予以取消或暂停实施。
  各部门要量化清理工作指标,使取消、暂停实施、下放、委托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以及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办理时限原则上精减压缩3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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