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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一次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可以议决一件或多件行政复议案件。
  第七条 除按照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和经调解结案的一般程序案件外,其他案件都应当通过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议决。对需要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形成案件调查报告,并将调查报告和有关材料在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召开的3日前发送参加案件议决会议的委员。
  第八条 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或其指定的人员主持。按照委员名单顺序和与案件业务研究范围有关联委员优先原则,每次选择3至9名单数委员参会,其中市政府以外的委员应当占参加会议委员的半数以上。
  第九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行政复议案件,采取案件调查权与议决权相分离的方式,即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调查行政复议案件事实,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初步认定,复议委员会集体议决复议案件。
  第十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由案件承办人向与会委员汇报案件调查与质证情况及对有关法律问题的初步认定,并进行必要的说明;
  (二)参会委员对案件承办人提交的案卷进行审阅,并就相关问题听取案件承办人所作的说明;
  (三)参会委员对案件涉及的有关证据和法律问题独立发表意见,进行研究认定;
  (四)参会委员对议决的案件进行投票表决。
  案件承办人应当如实客观地向议决会议与会委员汇报案件调查与质证情况。
  第十一条 复议委员会议决案件,实行一人一票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形成议决意见。少数委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录在卷。
  第十二条 复议委员会形成议决意见后,由案件承办人起草报告和复议决定书文稿,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委员审签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
  第十三条 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复议委员会已经议决的行政复议案件需要重新议决的,应当责成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另行组织召开不少于9名委员参加的案件议决会议,或者召开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的委员会会议,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表决方式议决。经重新议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
  复议委员会主任认为重新做出的议决意见需要再次研究决定的,应当报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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