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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佳政发〔2011〕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充分发挥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作用,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和《佳木斯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审查行政复议案件的议决机构,主要职责是议决市政府及市政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复议案件的受理、调查、初审及日常事务处理等工作。
  第四条 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独立、客观、公正地审查、讨论、议决行政复议案件。
  第五条 复议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市长委托的市政府分管政府法制工作的领导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领导担任,委员由经遴选的人大、政协、高校、法学研究机构、律师事务所等推荐的法律工作者、法学工作者和市政法系统的相关法律工作人员组成。
  复议委员会委员由市政府聘任,任期三年,可以连聘连任,市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复议委员会委员进行调整。
  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复议科科长担任。
  第六条 召开复议委员会案件议决会议,由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或副主任确定,一般每半个月召开一次;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可根据复议案件数量,增加或减少会议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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