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房屋的坐落;
(三)对购房价款实施托管的约定;
(四)卖方的个人一般结算账户名称、账号;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七)其他约定。
第八条 买方应当按照房屋买卖协议和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约定时间,将购房款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并由开户银行开具交款凭证;涉及买方贷款的,买方将购房首付款存入资金托管专户后,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其他贷款手续。
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专户内的购房款不提现。
第九条 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房屋买卖协议、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及交款凭证到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买方贷款后,抵押合同当事人还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条 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抵押登记完毕,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通知买方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抵押权人领取房屋他项权证,同时通知卖方持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等材料办理领取购房款手续。
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对卖方领取购房款手续核实无误后,通知开户银行将购房款划转到卖方账户。
未经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通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划转托管专户内的交易资金。
第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可向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
(一)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前房屋买卖合同经依法解除的;
(二)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在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撤回登记申请的;
(三)房屋登记机构不予登记的;
(四)其他需要解除托管情形的。
第十二条 房屋买卖双方当事人申请解除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应当向不动产登记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退款申请书;
(二)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解除买卖合同,撤回登记申请或者不予登记的证明材料;
(四)其他需要解除托管情形应当提供的材料。
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由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通知开户银行解除托管。
第十三条 存量房交易资金管理费用安排与使用办法,由不动产登记管理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