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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
(佳政发〔201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我市市场经济秩序,做好全市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工作,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37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61号)等规定,现就建立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长效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原则
  各部门要将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工作作为一项综合性执法工作,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中。要坚持教育在先、查处在后,预防疏导为主、查处取缔为辅的工作方针,做到管理与服务相结合、查处取缔与引导规范相结合、依法处罚与疏导教育相结合,坚持“谁发证、谁监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全面清理各种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坚决依法取缔违法情节严重、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和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并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引导和督促具备条件但暂未申领证照的无证无照经营户尽快办理相关许可和营业执照。推动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从根本上遏制无证无照经营行为,营造公平竞争、守法诚信的市场环境。
  二、工作范围和重点
  查处范围为: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等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无须取得许可证但应当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但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营业执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查处重点为:无证无照小煤矿等煤炭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采矿等非煤矿山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涉危涉爆、涉及国家安全的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小作坊、食品黑加工点等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无证无照经营网吧、公众聚集场所行为;其他危害人身健康、公共安全的无证无照生产经营行为。
  三、建立联席会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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