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集中议决。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要求适用简易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后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由委员会副主任(市政府法制办主任或主管主任)签署决定意见。
按照《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要求适用一般程序办理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安排委员会议决会议对案件进行集中议决。市政府工作部门在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本部门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案件时,指派一名科级以上干部参加会议,讨论议决案件。委员会议决后将案件议决意见报委员会主任(主管法制工作的市长)审签。
(四)分散决定。属于市政府本级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适用一般程序)或副主任审签(适用简易程序)后,加盖市政府公章,以市政府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属于以市政府工作部门名义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审签(适用一般程序)或副主任审签(适用简易程序)后,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部门)公章,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并送达当事人。
因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引发行政诉讼的,由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共同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参加行政诉讼活动。按照行政复议委员会议决意见或者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讨论意见做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部门不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责任,但因事实调查不清或错误的,调查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四、组织实施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组织实施。市政府各委、办、局按照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和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的安排做好相关工作。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自试点方案发布之日起启动,市政府各委、办、局在试点工作开始前已经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仍由其按原工作方式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试点工作重要意义。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不断解决矛盾的过程。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是国际通行规则。行政复议集中了构建和谐社会所需要的诉求表达、利益协调、矛盾调处和权益保障机制等基本内容,是化解行政争议、解决社会矛盾的重要法定渠道。由于行政复议制度在我国建立较晚,一些制度设计和运行机制尚不完善,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制度。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此次决定在全国八个省(直辖市)进行的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是推动我国社会矛盾解决机制与国际法律制度接轨,重新构建依法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的重要步骤,将直接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变革和《
行政复议法》的修改完善。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充分认识开展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