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试点要求和我市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此次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范围包括市政府和市政府具有行政复议职能的各委、办、局。主要内容是在市政府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并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由个人委员和单位委员组成。个人委员从法学教授、资深律师、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党政机关熟悉法律工作的人员中遴选,以市政府以外的委员为主体。委员由市政府聘任,每届任期3年。单位委员由作为法定行政复议机关的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组成。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启动后,原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统一由市政府集中受理,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统一集中调查和集中议决,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工作部门不再独立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由于市政府已经按照试点工作要求的条件,先期成立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并且以《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确定了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方式,因此,我市此次试点工作的重点是在进一步完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机构的基础上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复议权工作。
  三、工作程序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开始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一)集中受理。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集中接收处理应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工作部门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不再单独接收行政复议申请。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刻制各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符合受理条件的,由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主任或经主任委托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签字后,以法定行政复议机关名义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且需要做出不予受理决定的,不予受理决定书需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签后,加盖法定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专用章。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受理或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在向被申请人送达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决定书的同时,向法定行政复议机关抄送相关法律文书。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上,必须明确告知市行政复议受理办公室的地点和电话。
  (二)集中调查。根据《佳木斯市行政复议规定》,适用简易程序调查的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15日内完成。需进一步调查的,可以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10日;适用一般程序调查的案件,案件调查工作自立案之日起40日内完成,40日内无法完成调查工作的重大、复杂案件,可以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批准延期30日。调查组完成调查后要形成案件调查报告,连同全部卷宗材料报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案件调查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基本事实、涉及的法律问题和拟处理意见。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