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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11〕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业经二○一○年六月十八日市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工作机制,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扩大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黑政法发〔2010〕11号)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理念,以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以人为本、复议为民,创新体制机制,力争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引导群众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表达诉求,依法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试点工作要遵循以下三项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为依据,探索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推动行政复议体制机制改革。
  (二)稳步推进原则。按照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分类别、分阶段积极、稳步推进。各县(市)区政府需要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必须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
  (三)注重实效原则。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体现“公正、高效、便捷”的特点,不断提高行政复议公信力和权威性,实现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基层、化解在初发阶段、化解在行政程序中的目标。
  二、试点范围和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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