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1、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努力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纠纷,调解、和解达不成协议的,要及时依法公正做出复议决定,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努力将行政争议化解在初发阶段和行政程序中。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维稳沟通机制,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遇有影响社会稳定的现实危害和可能的,及时与信访部门和维稳办等单位沟通,有效化解不稳定因素。
22、行政复议机关要完善集体办案制度,凡涉及土地征收、房地产开发、城市拆迁等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都要集体审议。建立健全适应复议工作特点的激励机制和经费装备保障机制,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进一步推行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要真正发挥作用,真正做到“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保障、民主决策”,不断提高政府依法解决社会矛盾的公信力。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相互协调,不断提高我市行政复议能力,做到依法公平、公正办理行政复议案件。
23、上级行政机关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复议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市政府法制办要加强对下业务指导,通过人员资格认定、示范性案件办理、案卷评查、业务请示答复等多种方式,不断提高全省行政复议工作队伍专业素质。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整体提高行政复议能力和水平。
24、全市各行政机关要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支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对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要依法积极应诉,按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其他相关材料。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
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加强法治政府建设
25、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由主要负责人牵头的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统一领导本地区、本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尚未建立依法行政领导协调机制的,要在2011年10月1日前建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年内至少要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及时解决本地区依法行政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