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推动中医药服务进基层。在所有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化中医科和中药房,建设有中医药特色的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将中医药服务能力和水平纳入乡镇卫生院考核范围。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中医药诊疗设备,引导并扶持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中医药或中西医结合服务。
(三)加强中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大力开展“西医学中医,中医学经典”活动,做好中医药五级师承教育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要求,配备市州、县市区中医医院领导班子和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加强综合医院中医药人员配备,合理补充基层中医药人员。不断强化中医药人员和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培训。
(四)提升中医药服务能力。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市级中医医院通过二级甲等以上中医医院评审。建设重点中医药专科(专病),开展中医药特色服务。进一步提升综合医院中医药服务能力。调剂符合条件的中药院内制剂在全省统一使用。鼓励在基层开展利用地产中药材和中医药适宜技术治疗农村常见病、多发病工作。
(五)加强公共卫生中医药服务。在疾病预防控制和妇幼保健机构成立中医科,在卫生监督所成立中医药监督科。大力开展中医“治未病”工作,科学制定中医药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将中医药纳入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体系。推动中医药健康教育与科普宣传。
(六)促进中医中药协调发展。贯彻落实《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陇药产业发展的意见》(甘发〔2010〕8号),开展地产中药材资源调查,规范中药材人工种植和加工技术,扶持地方中药产业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支持有关企业和机构开发院内中药制剂,研发中医诊疗新设备和中药新药、保健产品、日化用品、中间提取物。建设中医药生态旅游区和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四、申报审批
省卫生厅负责全省中医药工作先进和示范市州、县市区创建的组织管理,各地政府积极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申请中医药工作先进或示范县市区建设的,由县市区政府向所在市州卫生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市州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卫生厅审批;申请中医药先进或示范市州建设的,由市州政府向省卫生厅提出书面申请,省卫生厅审核通过后报省政府审批。
五、建设标准与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