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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通知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1〕114号)


各辖市区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意见》(苏发〔2011〕18号)和全市加快转型升级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摸清全市服务业法人单位的基本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12年起建立服务业限上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并于今年四季度全面组织实施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工作。
  一、充分认识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法人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
  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经济总量中的比重,是 “十二五”时期我市推动转型升级的战略选择,也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实现产业结构由“二三一”向“三二一”转变的重要举措。建立服务业限上单位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是市政府根据“十二五”时期经济发展的特点和要求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对市情市力的一项全面调查,有利于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服务业发展规模、结构、效益以及区域分布、行业分布情况,及时监测服务业重点领域、重点企业发展情况,进一步完善地区国民经济核算制度,健全现代服务业发展统计监测体系,为研究和制定服务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各地区各部门必须充分认识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重要意义,将此项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落实力量,按照职能分工全面组织实施本地区、本部门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和法人单位清查工作,加大督促检查和指导力度,确保符合条件的服务业法人单位不重不漏、应统尽统。
  二、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和统计调查的对象和范围
  本次服务业法人单位清查的对象是,全市行政区划范围内除批发零售业、住宿餐饮业和房地产开发之外的服务业法人单位。具体范围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金融业、房地产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除外)、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服务业统计调查的范围是,营业收入达到限额以上标准的服务业企业和全部行政事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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