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建立完善的上市后备企业数据库。市金融办、工商局、工信委按照各自工作职能,组织、筛选入库企业,市金融办负责信息的汇总和项目库的建设工作。入库企业需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净资产在2000万元以上,最后两年销售收入及净利润稳定增长,净利润累计不少于700万元;二是主营业务突出,近两年主营业务高级管理人员均无重大变化;三是产品市场占有率高、经营业绩优良的规模企业、名牌企业,产品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企业,产权清晰、治理结构先进、经营活力强、具有高成长性的民营中小企业;四是近三年无不良财务记录,所从事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通过以上条件筛选出一批能够代表我市经济发展优势的能源化工、木制品加工、机械装制造等领域的较大规模企业,以及发展前景好的中小企业,加快上市步伐。
(三)推动企业按照上市规范进行股份制改造。企业改制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是整体改制原则,即核心业务及相关资产、人员等经营要素整体进入拟上市公司,并遵循财务上的配比原则;二是主业突出原则,突出主营业务,主营优质资产进入股份公司,同时兼顾未进入股份公司资产与业务的独立生存能力;三是对原有资产、人员进行适度剥离,在重组中应剥离非经营资产和不良资产,使股份公司的资产结构、股权结构规范合理,进行必要的资产剥离和人员精简,建立合理、高效的组织结构和运营机制;四是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并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根据监管机构对发行审核的要求,改制后新设立的股份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应有效的避免同业竞争,并对存在的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进行严格规范;五是建立公司治理的规范基础,明确发展战略,通过重组改制工作,建立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经理层的组织架构,建立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合理配置存量资源,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各有关部门要主动介入、积极支持企业改制工作。对于暂不具备上市条件的后备企业,引导企业确定发展方向,通过重组整合,加快股份制改制步伐;在企业改制的初期,提前邀请券商等中介机构进行指导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做好前期准备;对于基础较好、具备上市条件的企业,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促进其尽快组建股份有限公司,已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加快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相关机构,确定券商、会计师、律师等中介机构,争取尽快进入辅导期。
(四)为企业改制上市提供有利的外部支持。一是加强与中介机构的沟通与合作。积极引进知名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到我市设立机构,开展业务,支持我市企业的改制上市工作。二是利用好上市及融资发行审核绿色通道,积极争取证券监管部门对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宣传、培训和对接工作,加大调研工作力度,及时掌握全市企业上市工作的第一手资料,以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不断丰富我市企业的拟上市资源库。四是组织各有关部门和中介机构深入拟上市企业开展一对一有针对性的辅导和对接,协调解决相关问题。五是通过举办企业上市推介会、座谈会、经验交流会等形式,积极搭建推进企业上市的交流平台。
四、政策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