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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残疾人优待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残疾人持证在公办定点医院就医免收挂号费。
  第十二条 残疾学生及低保残疾人家庭的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免寄宿费。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就业部门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免收培训费。
  第十四条 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开业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五条 残疾人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按全年应纳税额减征80%。对同一纳税人每月减征税额最高不超过500元,或者全年减征税额不超过6000元。
  第十六条 残疾人考生及残疾人家庭的考生考入大专以上院校的,当地财政部门一次性给予5000元救助。
  第十七条 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家庭,在房屋拆迁时应给予增加3平方米拆迁补偿面积的照顾。
  第十八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福利政策,根据个人意愿,将所有符合农村“五保”条件和城市“三无”条件的残疾人纳入集中供养范围。对在城市流浪乞讨生活无着落的残疾人,救助机构应予以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险政策,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城镇残疾职工按规定参加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积极推进城镇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贫困残疾人个体工商户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政策。已开展农村新农保的县(市、区)要将农村残疾人纳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范围。
  第二十条 实施廉租房保障制度,将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难条件的残疾人家庭,纳入政府解决城乡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和“两棚一草”、“倒危房”改造计划之中,并作为重点对象优先解决。
  第二十一条 加大残疾人教育投入,支持特殊教学校建设,加强特殊教学校设施配备、师资培养,对符合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鼓励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对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要加大服务和扶持力度,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积极安置残疾人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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