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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八)进城农民享受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进城农民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纳入城市经济适用房保障范围;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条件的,纳入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范围。
  三、加强和完善进城农民公共服务
  (九)努力促进进城农民就业创业。大力开展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创业培训,提高进城农民就业创业能力。充分发挥现代都市农业转移农民的蓄水池作用、工业园区承载劳动力就业的主战场作用、第三产业容纳农民就业的主渠道作用、沿黄城市带吸纳农民就业的平台作用,提升吸纳进城农民就业能力。进城农民在就业培训、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困难家庭援助登记、职业介绍、权益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居民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制度、统一服务。进入城镇自主创业的农民,享受各级出台的全民创业优惠政策。对进城农民就业困难人员实行援助制度。
  (十)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受教育权利。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将进城农民子女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教育发展规划,合理配置资源,调整优化学校布局,按照就近免试入学的规定统筹安排进城新落户人员子女就学,保障其享有与当地市民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十一)不断完善进城落户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进城农民,可以职工身份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的,可自主选择参加落户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加户籍地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进城农民,可以选择转入落户地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落户地政策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十二)积极落实进城落户农民社会救助政策。符合户口所在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城镇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低保对象,纳入城镇医疗救助范围,享受医疗救助待遇。
  (十三)继续享受计划生育优惠政策。进城农民自落户之日起,三年内执行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在三年生育政策过渡期内,以及未享受到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之前,继续享受农村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和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过渡期结束后执行城镇居民的生育政策规定。在农村享受“少生快富”工程政策的独生子女户、纯女户家庭转入城市户口后,可继续享受奖励扶助政策。
  四、完善土地承包和惠农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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