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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引导农民变市民进一步加快城镇化的若干意见
(宁党发〔2011〕29号)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区城镇化进程,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放宽农民进城落户条件
  (一)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我区城市(城镇)有合法固定住所(指自购、受赠、继承房屋并具有合法产书权)的农民工、自由职业者及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
  (二)凡具有宁夏农业户口,在我区城市(城镇)有相对稳定职业和稳定收入来源,签订劳动合同在1年以上,并按时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农民工,可根据本人意愿进城落户。其配偶、未到法定婚龄子女和双方父母也可随迁落户。
  (三)凡在区内外高校和职业技术院校就读的宁夏农村籍大中专学生、新增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等,可根据本人意愿在居住的城市(城镇)落户。
  (四)凡本区被征地农民,按照自愿、就近、属地的原则,可在居住城市(城镇)办理落户手续。
  (五)放活“三投靠”的迁移落户条件。夫妻之间一方在城市(城镇)工作,投靠并共同生活的,可在被投靠方居住的城市(城镇)落户;父母投靠城市(城镇)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可在成年子女城市(城镇)居住地落户;不能独立生活的残疾人投靠城市(城镇)父母并由父母供养共同生活的,可在父母居住城市(城镇)落户;赡养孤寡老人的,凭公证部门证明,准予将孤寡老人的户籍关系迁入城市(城镇)瞻养人居住地。
  二、多渠道保障进城农民住房
  (六)鼓励进城农民购买商品住房。对进城农民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房,免收所有权登记费、土地登记费等费用,采取即征即返的方式返回购买房所交的房屋交易契税和印花税。
  (七)整合项目资源,帮助进城农民解决住房问题。按照政府补助、企业建设的原则,鼓励企业建设农民工周转房,解决本企业务工农民的住房问题。
  塞上农民新居工程、农村危房危窑改造工程和生态移民工程的集中居住点,要适当向县城和中心镇集中,为农民转市民创造条件。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多种形式,支持农民在县城和中心镇依法依规建设自用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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