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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宁政发[201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规划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彰显古都风貌提升老城品质的若干规定
(市规划局 2011年9月)

  为了贯彻市委、市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实施“一疏散三集中”和“双控双提升”的老城保护战略,坚持保护与利用,更新与复兴相结合的方针,保护历史文脉,控制和提升老城空间品质,根据《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南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京市明城墙围合范围内老城的规划管理。

  一、控制老城容量,促进功能转型

  1、老城范围内要严格控制新建大型办公商业项目,严格控制建设容量、建筑体量和建筑高度。严格控制见缝插针项目,并对地块开发规模进行管制,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待更新地块禁止建设高层建筑,小于3000平方米的待更新地块禁止建设高层非住宅建筑。

  2、积极引导优质资源向城市新区集聚,鼓励老城现有工业向都市产业园转型,充分利用工业遗产,发展创新型产业。

  3、老城更新项目应确立全市综合平衡的观念,进一步降低开发强度,严格控制单一地块为达到“就地平衡”而增加建设容量的行为。

  4、对老城范围内的住宅建设实行总量控制,老城年度土地投放总量应逐年递减,其中居住用地投放量不得超过老城土地投放总量的30%。严格限制在非居住用地上建设“公寓”类建筑,确需建设的,应严格控制在20%以内。

  5、老城内的医院、学校等优质公共资源应坚持“适度发展”的原则,严格控制新增用地和新增建设。在保护原有肌理和开敞空间的前提下,鼓励对现有医院、高校进行功能置换,发展教育培训、文化展览、科技科研等产业,但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房地产开发。

  二、控制建筑高度,融合古今风貌

  6、严格控制老城范围内建筑高度,保持“近墙低、远墙高;周边低、中心高;南部低、北部高”的总体空间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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