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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


  四、实施专项督导和预考核。9月中旬,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逐一调度各设区市上半年节能减排目标完成和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各地分解落实节能减排目标、制定综合性实施方案、淘汰落后产能、谋划实施重大项目等工作进展情况。对节能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秦皇岛、衡水、唐山、承德等市和减排目标完成进度滞后的唐山、邯郸、秦皇岛等市,开展重点督查,年底前省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高于当地单位GDP能耗水平的拟建项目。10月份,开展设区市节能减排目标预考核,责成三季度目标完成仍低于全年计划目标的设区市制定高耗能、高排放企业限产预案,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并适时启动。(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五、深入实施“双三十”示范工程。省政府对新选“双三十”单位实行季度调度,设区市政府对原“双三十”单位实施专项督查,确保各单位完成全年目标任务。10月份,对前三季度目标进度滞后的单位,约谈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或企业法人代表,提出限期整改要求,整改期间实施区域或企业“两高”建设项目禁(限)批。(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六、加快实施一批重点项目。各设区市要对列入省、市计划的节能减排重点项目进行对账式调度,逐月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存在问题,力促所有项目11月底前建成投入运营。同时,谋划一批“短、平、快”项目,力争年底前竣工投入运营,贡献更多的节能减排量。(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七、严格实施能耗限额标准管理。组织省、市、县三级节能监察机构,自9月初,对1256家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联合监察。对企业单位产品(工序)能耗超过限额标准1倍以上的,超过部分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3元;超过限额标准且未达到1倍的,超过部分电量每千瓦时加价0.10元。(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八、确保环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集中开展火电行业脱硫脱硝工程、钢铁行业烧结机脱硫工程、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机动车减排和农业畜禽污染控制等专项整治行动,着力解决上半年减排核查中发现的运行不稳定、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加强对1000家环保重点监控企业管理,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控率100%,自动监控设施在线率保持在85%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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