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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确保完成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八项措施的通知
(冀政函〔2011〕146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上半年,国家确定的五项节能减排考核指标中,我省只有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量两项指标完成好于年度计划目标,而单位GDP能耗、二氧化硫排放量降低率分别低于年度计划目标0.63个和0.42个百分点,氮氧化物排放量不降反升,升幅达6.5%;11个设区市氮氧化物排放量全部不降反升,9个设区市单位GDP能耗降低率低于全年计划目标。今年后几个月,全省预期工业增速将进一步回升,特别是部分“两高”行业增速加快,能耗污染反弹压力随之增大,同时由于去年下半年“两高”企业关停限产、指标基数相对较低,全省节能减排任务更加艰巨,形势十分严峻。

  为确保完成我省全年节能减排目标任务,实现“十二五”良好开局,现就切实做好节能减排工作的八项措施通知如下:

  一、严格实施能耗增量控制。各设区市要把省下达的能耗增量指标逐级核定下达到各县(市、区)和各企业,并明确后4个月用能(电)量限定指标,做到区域全量化、企业全覆盖。按月进行核查、预警,对超过限定指标的设区市实行“两高”项目禁(限)批,对超过限定指标的企业责令适时启动限产预案。(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二、严控“两高”行业过快增长。除国家、省政府审批的重大项目外,对没有能耗增量的高耗能项目、没有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来源的项目一律不批准新建;对违规在建的“两高”项目,由设区市责令停止建设,省国资委负责督导监管企业,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电力部门不得供电,供水部门不得供水。(责任单位:相关设区市政府、省国资委)

  三、组织淘汰落后产能攻坚行动。淘汰落后产能任务重且进度滞后的设区市要组织专项攻坚行动,省政府将采取专项督查、现场验收等措施,确保11月底前全部完成国家下达的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设区市,实行建设项目“区域限批”;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建设项目,不予批准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停止落后产能供水供电。(责任单位: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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