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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伊春市粮油市场成品粮油质量测报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成品粮油质量的监督管理,杜绝假冒伪劣粮油产品进入市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财政部、卫生部、工商总局、质监总局、国家认监委发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和《伊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伊政发〔2007〕9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伊春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成品粮油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 质量测报的主要品种为小麦粉、大米、食用植物油。

  第四条 质量测报时间分为定期测报和不定期测报。定期测报每季度一次,不定期测报要根据上级要求和市场粮油质量情况随时测报。

  第五条 质量测报的检验项目按国家标准执行。重点测报小麦粉中的添加剂、植物油中的溶剂油残留量、大米中的重金属和黄粒米。

  第六条 各级工商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密切配合市粮油检验监测站开展工作,按照国家规定的粮油样品扦样方法,共同扦取成品粮油样品。

  第七条 样品在扦取时应填写样品扦样单(一式三份),扦样单位和被扦样单位各一份,另一份随样品送交市粮油检验监测站。扦样单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市粮油检验监测站要建立台账,对送检样品进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检验结果,开具检验结果报告单,报市粮油市场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市粮食局)。

  第八条 样品在运送、保存过程中必须采用适当措施,防止样品损坏,避免可能发生的霉变、生虫、挥发成分逸散及污染等。检验样品在检验结束后应妥善保管至少一个月,以备复检。对易发生变化的检验项目不予复检。对检验项目易发生变化的样品和易变质的样品不予保存,但应事先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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