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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春市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4)加强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的监管。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动态管理,建立完善医疗保险诚信等级评价制度,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分级管理,进一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服务行为。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依法加大对欺诈骗保行为的处罚力度。(市人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5)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基本实现市(地)级统筹。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城乡统筹,稳步推进经办管理资源整合。做好各项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和管理的衔接,实现信息共享,避免重复参保。积极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市人保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负责)

  (6)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企业和个人通过参加商业保险及多种形式的补充保险,解决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需求。(市人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4、扩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实现基层全覆盖

  (1)扩大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在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市发改委、市卫生局负责)

  (2)落实基本药物医保支付政策。(市卫生局、市人保局负责)

  (3)实行省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与药品供货企业签订配送合同并负责合同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的支付,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市卫生局负责)

  (4)落实基本药物基层配备使用政策,确保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市卫生局负责)

  5、全面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建立新的运行机制

  (1)严格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费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原挂号费、诊查费、注射费以及药事服务成本合并为一般诊疗费。监管落实省制定的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并在不增加群众现有个人负担的前提下,医保支付比例按定点医疗机构级别医疗费核销比例同比支付。(市物价监管局、市人保局、市卫生局负责)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补助以及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市财政局、市卫生局负责)

  (3)完善机构编制管理。创新机构编制管理方式,按照省编委规定的核编比例统筹安排、动态调整。落实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核定工作。(市编办、市卫生局、市人保局、市财政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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