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通知
(伊政办发〔2011〕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局),省属、中属在伊行政机构,各企事业单位,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切实预防和减少职业危害,改善作业环境,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权益,现就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单位、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工作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从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建设“平安伊春”、“健康伊春”的高度,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摆上重要工作日程抓紧抓好。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责任,切实把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纳入2011年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建设重点内容和规划,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协调配合,用人单位负责、行业规范管理、职工群众监督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格局,确保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顺利开展。
二、理顺监管职能,强化监管机制
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按照中央编办《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编办发〔2010〕104号文件精神加强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0〕201号)、《黑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职业卫生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黑编〔2011〕2号)要求,理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职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
各地要切实加强安监系统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机构建设,配齐配强专职监管人员,配置必要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执法装备,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责任“四落实”。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逐步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政治可靠、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监管执法队伍,为开展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组织保障。
各级安全监管、卫生、社会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调配合,完善职业安全健康监管工作机制,建立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信息通报、联席会议等制度。安全监管部门要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涉及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的职业卫生“三同时”审查及监督检查,职业卫生培训,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有关工作等方面的重要问题向相关部门通报。卫生部门要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监测、化学品毒性鉴定、个人计量监测、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产品检测等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检查救治、职业病报告发布、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防治知识的宣传教育情况向安全监管部门通报。人保部门要将劳动合同实施和监管工作,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等情况向安监部门通报。工会组织要将反映劳动者职业健康方面的诉求,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况向安监部门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