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鹤各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日
鹤岗政府门户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鹤岗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更好地为政务公开和公众办事提供网络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及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鹤岗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是指市政府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的为社会公众服务的网站。
第三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是市政府为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和办事服务的网络媒体。主要任务是面向社会和公众,提供政务信息公开服务、在线咨询和办事服务、参与和监督政府工作服务,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鹤岗》由市政府主办,市政府办公室承办,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
第五条 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全市政府门户网站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制定和推广工作,并对各部门网站建设及网页制作进行业务指导。
第六条 各县、区和各部门电子政务工作机构应负责本县、区和本部门的网站建设及网站日常管理、运行维护工作,接受市政务信息化管理服务中心的技术和业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