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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0〕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鹤岗市地方煤矿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我市地方煤矿生产安全投入,提足用好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根据财建〔2005〕168号和黑政发〔2009〕1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我市地方煤炭生产企业按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从成本中足额提取,专门用于煤矿安全生产设施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依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暂行办法的通知》(黑政发〔2009〕1号)要求,全省地方煤矿在财建〔2005〕168号文件规定提取安全费用的基础上,吨煤一律增提10元安全费用,由市政府集中监管使用,主要用于:

  (一)矿井主要通风设备的更新改造支出;

  (二)完善和改造矿井瓦斯监测系统与抽放系统支出;

  (三)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支出;

  (四)完善和改造矿井防灭火支出;

  (五)完善和改造矿井防治水支出;

  (六)完善和改造矿井机电设备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七)完善和改造矿井供配电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八)完善和改造矿井运输(提升)系统的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

  (九)完善和改造矿井综合防尘系统支出;

  (十)其他与煤矿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四条 煤炭生产企业必须根据核定生产能力内的实际生产情况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资金投入到位。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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