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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17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17日)废止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的通知
(郑政〔2011〕94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郑政〔2011〕27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两基”(基层、基础)、“三体系”(目标考核体系、质量标准化体系、责任追究体系)建设步伐,不断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提高煤矿的科学管理水平和装备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我市实际的煤矿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经研究,决定建立郑州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安全发展和煤矿事故可防可控理念,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从零开始,向零奋斗”目标,以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为载体,对全市地方煤矿实施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强力推进“两基”、“三体系”建设,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二、基本原则
  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是实现安全生产主动预防的重要方法,是加强煤矿“两基”、“三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是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各级政府安全监管主体责任的有效手段。通过规范有序和公正科学的安全综合评价,促使煤炭企业对照标准自查自纠、查漏补缺、消除隐患,主观能动地达到自我整改,自我巩固、自我完善、自我提高;通过对煤矿安全生产过程进行定性或定量分析,为安全监管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达到严格准入,科学监管,严厉处罚。对安全不达标矿井,采取强制措施,限期整改,直至依法依规予以关闭。
  三、目标任务
  力争用2-3年时间,全市地方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率达到省二级以上水平,50%以上的煤矿创建成省“五优”矿井,赶上或超过省煤炭骨干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依法依规淘汰四类矿井,实现全市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四、评价范围、标准及程序
  (一)评价范围
  1.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
  3.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所属煤矿及单独保留煤矿。
  (二)评价标准
  依据《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规定》、《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和省、市有关煤矿安全生产文件精神,分别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煤矿企业制定详细的评价细则,其中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评价标准27条(安全红线6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评价标准30条(安全红线5条);煤矿企业评价标准245条(安全红线18条)(详见附件1、2、3、4)。
  (三)评价时间及程序
  煤矿企业要在日常安全生产工作中严格对照评价标准,不断开展自我评价,主动查漏补缺;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每月对所属煤矿进行一次安全初评,评价结果及时上报所在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产煤县(市、区)政府每季度对辖区内地方煤矿进行一次安全评价,评价结果及时上报郑州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核;郑州市人民政府委托市煤炭局每季度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全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进行安全评价,随时对评价结果进行抽查。
  五、评价结果及运用
  (一)煤矿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分为一类、二类、三类和四类矿井,对煤矿实施分类管理,总的要求是:鼓励支持一类矿井,督促指导二类矿井,重点监管三类矿井,逐步淘汰四类矿井。做到安全监管重点突出,有的放矢。
  一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90%(含90%),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一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优先复工复产、证照办理等生产政策和技术服务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二类矿井: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不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二类矿井,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认真分析该类煤矿在生产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针对安全管理薄弱环节,制定措施,限期整改提高,确保装备上水平,管理上台阶。
  三类矿井:得分不低于总分80%(含80%),或者触及安全红线的。对三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一个月的隐患整改,隐患整改期间,停止井下采、掘作业,每班下井人数不得超过29人;其中触及安全红线的矿井,责令停产整顿。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落实领导挂牌督办制度,派专人驻矿监管。问题整改到位后,按照有关程序复工复产。凡不按规定进行隐患整改或停产整顿的,要依法依规进行严肃处理。
  四类矿井:得分低于总分80%、连续两次被评为三类矿井或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煤矿。对四类矿井,必须实施不少于2个月的整顿,整顿到期后,仍然达不到三类以上(不含三类)矿井标准的煤矿,符合关闭情形的,由产煤县(市、区)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二)地方煤炭主体企业按评价得分高低和所属煤矿分类情况分为一类、二类主体企业。
  一类主体企业:得分不少于总分85%(含85%),且所属矿井没有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矿井的。对一类主体企业,各级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从安全投入、安全改造资金补助、产业改造升级等方面给予扶持。
  二类主体企业:得分低于总分数的85%或者所属煤矿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被评为三类及以下等级矿井的。对二类主体企业,建议免去地方煤炭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的职务,由市煤炭管理部门对其他安全相关负责人及所属煤矿相关负责人进行脱产业务培训。同时,要求地方煤炭主体企业组织管理人员进行一个月时间的整顿学习,并进一步建立安全管理机构、健全管理制度、完善制度措施、配齐专业技术人员、强化现场管理,整顿结束后,按照有关程序进行复查,复查仍达不到一类主体企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三)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对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的评价,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安全生产行政效能监察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3号)规定,作为市委、市政府对各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每季度绩效考核的主要依据。
  六、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性,始终把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放在第一要务的首要位置,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实际制订具体评价实施细则,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按照评价细则,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严格落实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确保煤矿安全综合评价工作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主体,落实责任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照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定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自评活动,狠抓“两基”建设,强化现场管理,建立符合自身实际的安全生产评价体系,加强对所属煤矿日常安全监管,打造安全生产标准化矿井。产煤县(市、区)政府和煤炭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理顺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法,明确监管重点,对辖区地方煤矿强力推行省煤炭骨干企业现代化管理模式和先进管理经验,切实提高煤矿减灾抗灾能力,实现煤炭工业健康稳定发展。
  (三)科学评价,严格追责
  各级政府要通过建立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狠抓基层和基础管理,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和目标考核体系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体系,按照“谁检查、谁评价,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组织对辖区煤矿进行科学、公正、合理的评价,严禁出现私自降低标准、弄虚作假等行为。对不依法履行职责,不认真履行职责,辖区煤矿存在重大隐患仍继续组织生产或导致事故发生的,严格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补充意见》(豫政〔2011〕40号)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74号)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四)提升标准,扶优扶强
  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要在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实际,制订主体企业和煤矿企业创建省“五优”矿井的具体管理标准,并组织实施。同时,煤矿企业要不断进行工艺设备、装备的升级改造,提高煤矿井下采掘机械化和自动化水平,提升煤矿安全系数,对达到省“五优”标准或实现采掘机械化的矿井,市政府将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
  (五)广泛宣传,强化监督
  各产煤县(市、区)政府要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体系内容和重要意义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所属煤矿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结果,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举报的煤矿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查处,并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煤矿安全生产监督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郑政办〔2010〕80号)有关规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

  附件:
  1.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综合评价细则
  2.地方煤炭主体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3.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细则
  4.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综合评价签字表

  附件1:
  产煤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安全监管综合评价细则

  县(市): 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

考评

评分方法

备注

序号

考评内容

应得分

实得分

安全  检查

1

对辖区煤矿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每旬每矿检查不少于1次,有检查记录

10

 

少检查一个煤矿或无检查记录一矿扣2分

 

2

★对辖区煤矿每季度开展1次安全生产大检查,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3

★适时开展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4次,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4

★主要负责人每月下井次数不少于3次,分管安全生产相关业务负责人不少于8次,业务部门负责人不少于12次

 

 

 

5

对辖区煤矿每月至少组织1次“打非治违”活动,有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

4

 

无打非治违记录(档案)不得分,无检查方案、记录、总结(通报)一矿扣1分

安全   调度

6

对辖区煤矿每日进行安全生产调度

4

 

检查记录,缺少一天扣1分

 

7

★对辖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实现光纤联网,且监测监控系统能正常运行

 

 

 

8

副科级以上干部及各业务部门实行煤矿分包责任制

5

 

查阅相关红头文件,未实行不得分

9

积极推广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应用(如综采、综掘、大型设备变频改造等)

5

 

无推广计划不得分,有一家煤矿实现加1分,最高加5分

安全  管理

10

每周召开一次局长安全办公会

5

 

查会议记录,无记录不得分,发现一处问题扣1分

 

11

★建立煤矿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和上报制度,并严格执行

 

 

 

安全  管理

12

对辖区内煤矿年度、季度、月度采掘作业计划按规定进行审查、备案;对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井下避灾路线图、井上下供配电图、安全监控图(高瓦斯、突出矿井要增设抽放系统布置图)等5种图纸每月进行交换,与市煤炭局每季度进行交换

6

 

缺一矿扣2分

13

认真组织辖区内煤矿节后复工复产验收工作,相关资料备案

10

 

煤矿验收有方案,有隐患签字表,有整改报告,发现存在一处问题扣2分

14

做好辖区煤矿瓦斯水害防治工作,组织开展年度瓦斯等级鉴定工作,督促煤矿每年编制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并上报市局备案

8

 

缺少一矿扣1分

15

根据煤矿井下实际情况,每年对劳动定员核定进行审批,并监督落实

12

 

查文件,缺少一矿扣3分

16

对辖区停工停产矿井严格落实“两到位、五控制”

15

 

发现1家停工停产矿井未落实到位不得分

17

加强对技改(基建)矿井监管,已形成的采煤工作面由县(市)煤炭管理部门监督采取封闭措施,严禁在技改区域内组织生产,杜绝不技改偷生产、边技改边生产现象。将技改剩余工程量、完工时间、具体负责人等在煤矿主要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15

 

发现1家技改(基建)矿井存在该现象不得分;1家技改矿井未进行公示扣2分,1家煤矿公示内容和位置不符合要求扣1分

 

18

上级各部门检查中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而县(市)管理部门最近一周内检查没有发现

15

 

存在该现象不得分

19

上级各部门会议精神及文件落实情况

10

 

存在一起未按要求及时上报有关情况的扣2分

20

上级各部门检查的问题监督整改落实情况

10

 

整改复查报告、县局复查人员签字少一项扣1分

教育  培训

21

建立或明确煤炭教育培训管理职能部门、明确专人负责,有任命文件及分工要求

3

 

无管理职能部门不得分,未明确专人扣1分

 

教育  培训

22

煤炭教育培训工作纳入煤炭行业安全生产发展管理规划。有年度工作目标、有年度教育培训工作计划

3

 

县(市)煤炭管理部门年度工作要点或相关文件无此内容不得分

23

按照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要求,做好有关煤炭教育培训工作,并抓好落实

3

 

未按照省、市行业管理部门有关文件精神落实工作的,1次扣1分

24

落实煤矿企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工作,制定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计划,并抓好落实

3

 

无计划扣2分,未按计划抓落实扣2分

25

复工复产矿井从业人员备案率100%。且每季度将变更情况上报市局有关部门

4

 

缺1矿扣1分,季度上报缺1次扣2分

安全  生产

26

★上级部门查处辖区煤矿存在非法违法行为

 

 

 

 

27

一季度内辖区煤矿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情况

50

 

辖区煤矿发生死亡事故不得分

总分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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