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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4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
烟尘污染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三优”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减轻我市低空大气污染,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优化人民群众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护群众合法环境权益,改善居民生活环境质量为目标,以进一步加大大气环境综合整治执法力度,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为宗旨,本着照顾历史、考虑现状、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关注民生、依法治理的原则,对既有城市中心区洗浴锅炉烟尘进行集中整治,为我市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二、整治范围

  工农、向阳两区辖区内的洗浴场所,南北红旗路至鹤佳高速公路南风井收费站两侧、东岗路至鹤梧征费管理所(3公里收费站)两侧的洗浴场所。

  三、整治目标及任务

  依法取缔整治范围内1蒸吨(热水锅炉0.7MW)以下以原煤(或煤泥)为燃料的洗浴锅炉(不含双炉排逆向燃烧锅炉),更换使用型煤或电、汽、油等清洁燃料锅炉。要求1蒸吨(热水锅炉0.7MW)及以上以原煤为燃料的洗浴锅炉,实现达标排放。

  四、整治对象

  (一)未履行环保及相关审批手续,擅自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洗浴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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