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零售、修理修配行业以外的增值税纳税人,凡是需要领用《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的,必须通过购置税控收款机开具。
目前使用POS系统(销售时点信息系统)、MIS系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企业管理、财务管理的大型零售商场、超市、大卖场,可不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但需对其实施税控改造。
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分别核算且分不同收款柜台的,应当按照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的推广要求分别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同一柜台需要同时处理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收款业务的,以主营业务确定税控收款机配置机型和管理机关。
四、推广应用步骤
2011年6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全面启动全市推广应用工作,全市所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纳税人均应按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地税系统推广应用步骤由地税系统另行下发)。
鹤岗市国税系统于2011年6月启动商业、修理修配业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的推行工作,2011年8月启动商业、修理修配业的企业和达到增值税起征点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的推行工作,计划于2011年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强制推行范围内纳税人的税控收款机推行工作。国税系统具体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如下:
(一)准备阶段(5月31日前)
1.成立领导机构。两级国税机关成立推广工作领导机构,明确推广应用领导机构人员名单。
2.开展调查摸底。各县、区国税局对所辖商业、修理修配业纳税人进行深入的调查摸底,按发票用量大小和平均每份发票开具金额,排出上线先后次序,合理安排上线时间。
3.做好业务准备。规范税控收款机管理业务操作规程和有奖发票兑奖管理操作规程等工作,并建立相应制度和办法,组织印制《税控收款机用户使用通知书》等税控收款机业务管理表证单书,做好相关系统的设置工作和税务人员的业务培训。
4.确定具体的推广对象。各县、区国税局根据省国税局规定的推行范围,确定应推广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的具体名单,进行造册登记,并将具体工作责任落实到人。
5.制定推行工作方案。根据推广需要,市国税局制定国税系统税控收款机推广实施方案、宣传方案、培训方案,对推广工作的各个环节作出具体安排。
6.实行税控发票有奖办法。为鼓励消费者索要发票,提高全社会纳税意识,实行税控发票有奖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