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
(鹤政办发〔2011〕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单位,驻鹤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将《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鹤岗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税收征管,促进电子记账应用,加大信息管税和税源监管力度,有效堵塞税收漏洞,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税收秩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办综〔2009〕16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通告》、《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公告》(2011年第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十七大提出的构建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总体要求,推进依法治税,全面实施财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加快财税信息化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不断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整顿和规范经济秩序,为促进全市经济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积极稳妥、先易后难、分步分批、先重点行业后全面铺开的原则,对商业、修理修配业符合税控收款机强制推行范围的增值税纳税人,采取先小规模企业纳税人及急需使用税控收款机纳税人,后起征点以上个体工商户的分步分批推行步骤,两年到位。
三、推广应用范围
全市行政辖区内凡从事商业零售、修理修配、旅店、洗浴、娱乐、餐饮业等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具的行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要求购置、使用税控收款机。所有符合条件的新开业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购置机具,并完成税控收款机的注册登记,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