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第二十二条 自住住房纳入市政府棚改拆迁项目的,还须提供《房屋拆迁补偿协议》以及《搬迁验收单》。

  第二十三条 单位解体、破产、废业的,还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批复文件。

  第二十四条 调离本市或者户口迁出本市的,还须提供商调函或者户口迁出证明。

  第二十五条 非本市户口、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六条 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两年未再就业的,还须提供《黑龙江省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二十七条 离休、退休的,还须提供离退休证或离退休审批表。

  第二十八条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还须提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以及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第二十九条 出境定居的,还须提供公安等有关部门签发的移民批准文件或定居国(地区)长期居住证明。

  第三十条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还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以及合法继承证明。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因职工所在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等原因无法出具《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的,须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或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批复文件。

第五章 提取程序

  第三十二条 职工必须持真实有效的证明材料向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公积金中心审核后,对于材料真实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三十三条 棚改拆迁项目提取,实行属地化受理、审批制度。提取职工到房屋所在区的公积金中心办事处办理,各办事处根据区棚改办提供的情况对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实地走访调查。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