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调离本市或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满两年未再就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退休、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以及出境定居的,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同时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非注销个人账户提取,其账户内应保留不低于10元的余额。
第四章 提取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职工提取时,须提供本人身份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和《住房公积金提取明细表》。
配偶或同一户口直系血亲提取时,还须提供关系证明(结婚证或者户口簿)。
他人代为提取的,还须提供代办人身份证。
第十七条 非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本市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以及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
(二)购买外地商品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全额购房发票或者契税完税证明以及当地户籍证明或者工作证明。
第十八条 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十九条 大修自住住房的,还须提供街道(镇)及其以上城建部门出具的大修证明、购买建筑材料、施工费用发票以及《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条 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还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
(二)偿还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本息,提供《借款合同》以及近期还款凭证。
第二十一条 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还须提供同一户口家庭成员工资收入证明、租金交纳证明、房屋租赁管理机构登记备案证明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