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哈房公委发〔2011〕2号)
市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对《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哈房公委发〔2010〕1号)以及《关于调整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有关问题的通知》(哈房公委发〔2011〕1号)进行修改并重新印发,自2011年3月8日起执行。
附件:《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O一一年三月七日
附件: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住房保障和住房消费,根据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
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哈市行政区域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办事处以及分中心具体负责办理;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 提取条件和对象
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金额:
(一)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以及拆迁安置住房等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二)建造、翻建以及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三)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贷款本息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
(四)租赁本市住房、房租支出超出家庭收入25%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