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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鸡西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鸡政发〔2011〕20号)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

  为加快我市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步伐,进一步明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和使用方向,现就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

  根据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鸡西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0〕67号)和《关于鸡西市收取城市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黑价经字〔2009〕320号)精神,鸡冠新区一期工程项目基础设施配套费(含供热施工费用)可暂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5元收取。具体分配为供热45元、道路桥涵和绿化40元、上水10元、排水15元、煤气10元、环卫5元。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仍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90元收取。

  鸡冠新区一期工程建设项目地域划分界限为东至红胜街、南至鸡兴东路,西北以文化路为界。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

  老城区改造和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均由市城乡规划局统一代收,缴入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全部用于供水设施、排水设施、道路桥涵、园林绿化、环卫设施、路灯设施、供热设施、供气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具体使用范围为对住宅小区配套至小区用地规划红线,对单体建筑配套至建设项目规划红线。

  老城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使用由市政府统一支配。建筑红线外由市政府委托供热企业实施的供热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经市政府确认后,由财政部门根据工程量按项目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支付。供热、供水、供气等涉及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的企业不得再向开发企业或单位收取建筑红线外的任何配套费、施工费和设施费。

  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和使用,要严格执行《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鸡政发〔2010〕37号)第七条有关规定,其中供水、供气配套费、供热配套费、工程费根据各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总概算,按照收费额度拨付各建设单位包干使用。道路、桥涵、绿化、排水、环卫配套费全部用于鸡冠新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由鸡冠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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