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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二)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2倍以下、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

  (三)符合临时救助条件且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上4倍以下,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2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1000元。

  第十条 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同一家庭原则上每年只给予1至2次临时救助,每次只能申请与家庭情况相符的一种救助方式。特殊情况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报同级政府审批,或经市民政部门批准,可再给予适当救助。

  第十一条 救助金发放由县(市、区)民政部门实施,以现金发放为主,也可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二条 临时救助申请审批程序参照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有关规定执行。

  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的家庭,特殊情况下也可凭致困原因证明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直接申请临时救助,县(市、区)民政部门以特事特议方式审批发放救助金。救助对象须自获得救助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到社区(村)社会救助机构补办申请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临时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县(市、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分别设立临时救助资金发放专户和台账,办理临时救助资金核拨支付等业务。

  第十四条 县(市、区)政府应加强民政低保机构建设,配足工作人员,安排必要经费。县(市、区)民政部门应整合设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村)居民委员会的低保工作机构与人员,统一设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临时救助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应逐步建立临时救助信息管理系统,有效利用信息网络技术,为各级经办机构开展救助对象认定信息对比、待遇审批、统计核查等工作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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