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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一)已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因特殊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以下情形:

  1.家庭成员患危重疾病,扣除各种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城乡医疗救助和其他社会帮困救助资金后家庭负担医疗费用数额仍较高的;

  2.家庭成员遭受人身意外伤害或突发性意外事件(非自然灾害)导致家庭财产重大损失,扣除各种赔偿、保险、社会帮困救助等资金后家庭负担仍较大的;

  3.家庭成员接受高中阶段教育(不包括择校生)或国家公办大学教育(不包括自费生),经各种教育救助帮扶仍无力支付教育费用的;

  4.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

  (二)未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制度救助范围,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1倍以上4倍以下,由于患病、非自然灾害等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的家庭。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力造成的社会性灾害救助,依照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处理。因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公共事件需紧急转移安置予以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酗酒、赌博、自杀、自伤、吸毒等行为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而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三)有赡(扶、抚)养能力的义务人未依法履行赡(扶、抚)养义务的;

  (四)参与或从事政策法规明令禁止的活动,因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导致生活困难的;

  (五)不按要求提供申请资料或补办申请审批手续,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无理取闹、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六)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情形。

  第九条 临时救助标准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遭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具体救助标准如下:

  (一)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低保户家庭因灾(非自然灾害)或遭遇突发事件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因患危重疾病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4000元;因就学或其他原因的,每次救助标准不超过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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