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的通知
(并政发〔201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现将《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日
太原市特殊困难群众临时救助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妥善解决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性、突发性、特殊性生活困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救助是指政府对居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的基本生活暂时困难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临时救助的组织实施由民政部门负责;资金筹集拨付和监管由财政部门负责;资金预算和发放监督由监察、审计部门负责。
临时救助实行县(市、区)政府负责制。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与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临时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临时救助遵循以人为本,保障城乡居民基本生活;公开、公平、公正;救难救急、及时有效;按标施保、分类救助;与各项专项救助制度相衔接,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
第五条 临时救助资金来源:
(一)各县(市、区)按辖区总人口不低于3元/人/年筹集安排,列入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发展适时加大资金投入;
(二)市级财政根据县(市、区)财政预算安排和支出情况,对临时救助工作先进单位和特殊困难县(市、区)实行以奖代补;
(三)市、县(市、区)留用福利彩票公益金的一定比例资金;
(四)慈善机构、其他社会机构和个人自愿捐赠用于临时救助的资金;
(五)其它资金。
第六条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