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检查形式)
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过程中,可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结合,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或飞行检查相结合等形式,聘请相关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检查。
第八条 (事故隐患处理)
对检查出的各类问题及事故隐患,应督促相关企业或部门按照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的规定落实整改,建立以事故隐患企业为主体,专业技术人员为主导,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整改督办及整改效果评估机制,确保整改到位,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
第九条 (检查记录)
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检查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台账,做好相关检查信息的记录,可参照安全检查记录表(附表1)和事故隐患整改记录表(附表2),完善安全生产检查档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事故隐患整改,应形成闭环管理。检查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应做好归档工作。
第十条 (检查总结、分析)
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每季度对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督办的情况进行总结分析,找准所属企业在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普遍问题、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研究安全生产检查重点和对策措施,报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
第十一条 本检查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记录表 编号:
检查类型:□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其他检查
被检查
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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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检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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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 加检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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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项目或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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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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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结果及处理意见:
检查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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