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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行业(系统)重点企业安全生产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九)对安全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测的情况;

  (十)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和制定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的情况;

  (十一)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情况;

  (十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的情况;

  (十三)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与对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情况;

  (十四)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协调、管理的情况;

  (十五)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情况;

  (十六)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及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情况;

  (十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兼职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维护、保养的情况;

  (十八)按照规定报告生产安全事故和事故“四不放过”的落实情况;

  (十九)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特点和生产管理薄弱环节依法应当督促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现场检查重点)

  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主要包括:

  (一)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二)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危险场所的安全管理;

  (三)剧毒化学品及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及相关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五)爆破作业、大型设备(构件)吊装、重大设备维修、危险装置设备试生产、危险作业场所动火、有毒有害及受限空间作业、交叉作业、高空危险作业等的安全管理及企业领导干部现场带班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六)新、改、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情况;

  (七)工程承发包、闲置厂房的租赁安全管理;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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